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航,我跟你咨询个事儿。”
“简而言之啊,不许像上次一样,唠叨一下午。”
“现在你让我唠叨,我也快没词儿了,这不,我们家老爷子跟单位新来的领导闹别扭,单位也不客气,直接把老爷子辞了。老爷子正在家郁闷呢,我得天天好话劝着。”
“怎么辞的?”
“就是人力找谈话,告诉不用上班了,补偿的事儿说后面公司决定后会跟老爷子谈,这个回头再跟你说,现在是想着老爷子的社保怎么办?
老爷子是05年进这家公司的,但是那会儿也没签什么合同,08年签了合同,合同期5年,到期后也没再签合同了。
社保是08年5月开始给上的,05年到08年4月没有上社保,你说老爷子05年到08年4月的社保怎么处理啊?”
“这一块还真有个规定,老爷子是农业户口吗?”
“是农村居民。”
“如果是农业户口,05年到08年4月的社保如果不能办补缴,公司得赔偿这段时间的损失。”
“我们得证明自己的损失吗?”
“老爷子需证明在未缴纳社保这段时间,他是这里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这上班,应依法参加社保即可。”
“那按什么标准赔?”
“损失金额是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计算的。具体可以去社保中心问一问,他们有计算方法。”
“好,那我心里有数了,我先撤了啊,改天我再跟你一块捋捋赔偿金有多少。”
“好家伙,又没找你收费,跑得比兔子还快!”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在2011年7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以补缴为原则,如果不能办理补缴的,员工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这种情形仅适用于劳动者是农民工。
2011年7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保的,只能到社保部门寻求解决,不再支持未缴纳社保赔偿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9)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供稿:陈旭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编: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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